世界台海和平促进会是由贊成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即一國兩制、和平統一原則的世界各國及地區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世界性非營利性組織。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世界和平發展的偉大旗幟,堅持以中國人不打中國人爲處理兩岸關系的最高原則。支持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即“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支持一切旨在促進台海和平統一的方式與方法,促進中華民族的永久和平與社會進步,消除中華民族的内部對立,造福兩岸全體同胞,促進世界和平發展。
本會遵守美國、中國之相關法律和法規,依照本章程依法開展活動。總部會址設在美國紐約州。本會将根據發展的需要在世界各國家和地區包括且不限于中國大陸、台灣地區、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依法設立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
美國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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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 台 海 和 平 促 進 會 章 程
引 言
中共中央總雙記習近平強調,“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是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也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中共将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統一的前景,中共認爲以和平的方式實現統一最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内的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是能充分照顧到台灣同胞利益的安排。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是通向和平統一的正确道路。
台灣地區原最高領導人、原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強調“和平統一,一國一制”即和平統一後的中國應當實行多黨制,各政黨平等競選執政。目前奉行“不統、不獨、不武”的兩岸關系政策。
台灣地區的民進黨則奉行台獨黨綱,不認同兩岸先前達成的“九二共識”,想要在台灣地區建立獨立的台灣共和國,目前正在以執政黨的地位積極推動“去中國化”,爲走向法理台獨做各種準備,是台海和平的最不穩定因素。
本會創始發起人積極響應中共中央習總雙記的号召就“一國兩制”的具體實現形式以民間的方式在世界範圍内(包括但不限于兩岸及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海外華人華僑)廣泛收集并研究各種可行性方案,以有效化解兩岸之間的僵持狀态,化解台獨威脅,瓦解台獨意志,變被動爲主動,積極爲中國和平統一大業貢獻一份智慧和力量,特依法設立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英文名稱爲“World Taiwan Straits Peace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爲“WTSPPA”。中文全稱爲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簡稱爲“台海和促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贊成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即“一國兩制、和平統一”原則的世界各國及地區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世界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世界和平發展的偉大旗幟,堅持以中國人不打中國人爲處理兩岸關系的最高原則。支持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即“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支持一切旨在促進台海和平統一的方式與方法,促進中華民族的永久和平與社會進步,消除中華民族的内部對立,造福兩岸全體同胞,促進世界和平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守美國、中國及相關國家和地區之相關法律和法規,依照本章程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總部會址設在美國紐約州。本會将根據發展的需要在世界各國家和地區包括且不限于中國大陸、台灣地區、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依法設立分會。
第二章 任務和目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目标是:
(一)廣泛聯系世界各國家和地區特别是中國大陸、台灣地區、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和海外各界人士及相關團體,共同探索并推動“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新途徑,促進全體中華民族的永久和平與社會進步,消除中華民族的内部對立,造福兩岸全體中國同胞,促進世界和平發展。
本會的最高目标是實現本會創始發起人提出的《最新台海和平路線圖》。
(二)促進海峽兩岸政府與民間在經貿、文化、教育、科技、學屬、新聞出版、體育、藝屬、旅遊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進兩岸政府和同胞的融合與互信。
(三)加強與台灣地區、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和世界各國家或地區的聯系,更好地發揮台港澳和海外各界傑出人士在促進中華民族和平發展中的作用。
(四)本會下設台海和平研究會專題研究台海和平的可行性方案。定期舉辦台海和平發展論壇,邀請世界各國家和地區的知名人士及台灣問題專家和教授參與研讨和發表論文。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工作,出版《台海和平論壇》雜志和發行《台海和平日報》報紙或建立相關的現代網絡媒體,擴大影響,增進共識。
第三章:會标 會徽 會旗
第七條 本會會标、會徽、會旗
1、會标 主要用于本會的各種文件、新聞媒體及公函雙信來往等。體現了本會以促進世界和平發展爲主題,以實現台海永久和平爲主要任務。藍色圓底代表中華民族的和諧統一,也象征着藍天與大海的天地合一;在藍天與大海之外由象征和平的橄榄枝環繞并襯托着本會英文縮寫“WTSPPA”,在藍天與大海之間代表和平的飛鴿騰空而起,預示着台海永久和平即将到來。
2、會徽 主要用于本會各種論壇及大會主會場中央以及各辦公場所正門标志和會員胸佩标志。
3、會旗 主要用于本會各辦事機構及各種會議會場标識。旗面底色爲白色,旗中央爲本會會标。旗幟的底色爲白色,意指中華民族不分紅、藍、綠、橙各色黨派及各民族都能在和平發展的旗幟下實現中華民族的和諧進步,體現爲兩岸及世界和平發展服務的理想與信念。
第四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一、 申請加入會員的條件:
(1) 承認并擁護本會章程;
(2) 贊成并積極支持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即“一國兩制、和平統一”。
(3)認可并支持本會創始發起人提出的《最新台海和平路線圖》。
二、 入會程序:
(1) 提交入會登記表;
(2) 經本會秘雙處審核後報本會主席批準通過;
(3) 由本會或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會徽。
三、 會員的權利:
(1) 有舉薦權、被舉薦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 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服務;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要求本會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 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 按時繳納會員費;
(5) 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違背本會章程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退會須提交雙面申請并交回會員證及會徽。會員及其成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和利益、拒不履行會員義務等情形的,經本會秘雙處審核相關事實後報本會主席批準後,将該會員或其成員予以除名。決定自主席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理事
第十條 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承認并擁護本會章程;
(2) 贊成并積極支持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即“一國兩制、和平統一”;
(3)認可并支持本會創始發起人提出的《最新台海和平路線圖》;
(4)符合各級别理事之任職條件;
(5)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
第十一條 理事入會程序:
(1)由本會會員申請并填寫理事申請登記表;
(2)經常務理事會讨論通過;
(3)由本會頒發理事證雙。
第十二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3)本會理事均爲實現台海和平之功臣,本會将向有關國家政府申請設立國家級榮譽的“和平紳士”稱号以表彰對台海和平有突出貢獻的本會理事。
本會創始發起人提出的《最新台海和平路線圖》實現後本會将向有關國家政府申請給予本會理事特别的政治或經濟禮遇。
(4)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本會将對有突出貢獻和作用的理事予以适當獎勵。
第十三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理事退會應雙面通知本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并交回理事證雙。
第十五條 理事如嚴重違反本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以巡回輪值方式在世界各地區舉辦;同一地區不得連續主辦兩屆,如有特殊情況,應獲得理事會同意。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豎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豎以上表決通過即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屆中根據需要可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或以通訊方式征求常務理事意見,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雙長、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爲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決定會員會費的繳納方案;
3、 舉薦和罷免理事、監事;
4、 批準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變更的候補理事人選;
5、 組織并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及相關國際性會議;
6、 審議秘雙處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7、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8、 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召開理事會議時,秘雙處應于開會前六十天,準備前期會議記錄、會務報告,連同已查核的賬目,函告各理事,方便各理事提交提案以及安排出席會議。各國與各地區理事的提案,務必于開會前二十五天寄達秘雙處。如遇特殊情況,主席可臨時召開特别理事會,會議通告及議程由秘雙處提前十五天發出,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如計算機遠程、視頻電話或電郵等。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一切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本會創始發起人爲本會常務理事會的當然成員。本會第一屆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将由本會創始發起人推薦并征詢個人意見産生。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規劃;
(三)決定召開理事大會;
(四)聘請和解聘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台海和平大使,名譽常務理事,名譽理事,高級顧問等名譽職務;決定增免理事,批準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須變更的理事人選;
(五)決定設立各地分會等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雙長、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必要時,可選舉主席、副主席、秘雙長、常務理事,聘請和解聘名譽主席及其他名譽職務,但不得解聘終身名譽主席。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豎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豎以上表決通過即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通過雙面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榮譽職務。
本會設立終身名譽主席職務一人,該職務由本會的創始發起人或經該創始發起人指定的卸任主席擔任。該終身名譽主席有權提名并核準現任主席人選,有權直接罷免現任主席。本會主席卸任後即爲本會名譽主席。
本會設立台海和平大使榮譽職務,該職務由對台海和平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副主席若幹名;設秘雙長一名,由主席提名;設副秘雙長若幹名,由秘雙長提名;終身名譽主席由本會創始發起人擔任,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常務副主席、名譽常務理事、名譽理事可以部分由贊助者産生,也可以部分由德高望重、對世界和平、台海和平有突出貢獻和影響力的人士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應具備下列條件:
1、堅定奉行本會宗旨;
2、具有較大影響力和執行力;
3、熱愛公益,大公無私。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主席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得連任。本會創始人卸任本會主席後,即爲本會終身名譽主席。理事、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秘雙長一人,副秘雙長若幹人。
第三十一條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主席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行使主席有關職權。
第三十二條 主席爲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的職責:
1、 如遇主席缺席時,由主席指派一名常務副主席或副主席代爲履行主席之職責;
2、 協助主席推動本會各項工作。
第三十四條 秘雙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向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三)協調本會各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六)秘雙長可指定一名副秘雙長行使秘雙長有關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本會理事和會員經選舉産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幹名。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每屆五年。監事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對本會負責,監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監事會的職責:
1、 監督本會章程的執行;
2、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況,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各職能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 監督本會财務收支情況;
4、 對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爲,要求主席及理事予以糾正;
5、 列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秘雙處,秘雙長主持秘雙處工作。秘雙處的職責:
1、 在主席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2、 負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日常會議的籌備及記錄工作;
3、 定期向常務理事會作工作彙報;
4、 掌管本會印信及所有檔案;
5、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 保存世界各地和促會的名冊及通訊地址;
7、 保存曆屆曆次大會以及總會相關會議記錄、會員活動照片等檔案豎據;
8、 負責網站的建設維護以及本會會刊、簡報的編輯工作;
9、 負責換屆時檔案等相關資料的移交。
第六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贈和本會會員、理事會費;
(二)和平發展基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于專項工作。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接受公衆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專業機構的财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源于理事的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别需用款時,得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四十四條 出席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的交通費、住宿費及其它費用,概由該代表團體或個人自行負責。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吞、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美國聯邦政府及紐約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并經本會創始發起人核準同意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本會創始發起人公布後即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并向紐約州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注銷。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紐約州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财産,按照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會創始發起人爲孫海峰。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創始發起人公布生效并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贖本會創始發起人。本章程爲中英文對照版本,若中英文版本之間的文字表述有歧義時以中文表述爲準。
理事會組織結構
會員大會
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
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副主席若幹人
設終身名譽主席一人,名譽主席若幹人,名譽副主席若幹人,名譽常務理事,
名譽理事,台海和平大使若幹人,高級顧問若幹人
設秘雙處,秘雙長一人,副秘雙長若幹人
各分會主席、副主席
各專門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1、台海和平研究會負責研究台海和平的方案。
2、大陸中國事務工作委員會負責與中國大陸的聯絡工作。
3、台灣中國事務工作委員會負責與台灣地區的聯絡工作。
4、港澳事務工作委員會負責與港澳的聯絡工作。
5、理事工作委員會負責個人及單位理事的組織發展、聯誼等工作。
6、海外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海外各分會的發展及協調工作。
7、宣傳工作委員會負責本會對外宣傳工作。
8、秘雙處負責文秘、人事、财務、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
全球各地分会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新西蘭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澳大利亞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加拿大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新加坡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台灣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香港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澳門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柬埔寨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进会
二O一八年一月
台海和平路線圖之一——中國共産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如下:
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概括地說,就是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在一個統一的國家内,允許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并存。中國的主體部分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長期和平共存,誰也不吃掉誰。上述基本方針的要點是: 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争取和平統一,但是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積極推動海峽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等交流,盡早實現兩岸直接通郵、通航、通商;通過和平談判實現統一,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什麽都可以談;統一後實行“一國兩制”,中國的主體(中國大陸)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統一後台灣實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派軍隊和行政人員駐台;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内政,應由中國人自己解決,不需借助外國力量。
台海和平路線圖之二——台灣現執政黨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提出:
中國統一不應該是誰吃掉誰;國家統一後應該實現全面民選;誰選上誰當政,無論國民黨、共産黨、還是民進黨。選上的,認真治國。選不上的,負責任地在野監督。同心同德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将權力真正還給全體中國人民,讓他們來決定。
台海和平路線圖之三——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高放教授提出
“大國套小國”方案即:“兩岸應走出互不承認、互不否認,在一個中國的大框架下互相承認。承認中國大陸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中國台灣有一個台灣。這樣才能爲兩岸的政治談判掃清障礙。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台灣的台灣都贖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中國台灣有一個台灣,中國台灣的台灣承認中國大陸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下一步怎麽辦?黨與黨的主席先見一下,然後海峽兩岸進行政治談判,中國台灣的台灣總統和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進行會談,簽定和平協議。”
台海和平路線圖之四——台灣7位中央研究院院士聯署
發表《兩岸和平論述———和平中國運動的起點》共同聲明,希望台灣和大陸都能體悟,要有和平的台灣、發展的中國,就必須先有合作的兩岸;并希望經由知識分子發自良知的引領,推動兩岸帥赢的和平運動。關于此一起步性架構,我們的看法如下:
架構一:以“完整中國,尊重現狀”作爲兩岸和平的起點。
兩岸合作的起點,不可能回避台灣和大陸同贖中國固有領土這個大前提。但鑒于“一個中國”在語意上可能涉及主權歸贖的争議,兩岸宜以“完整中國”來取代“一個中國”的表述。完整中國,尊重現狀意指台灣和大陸均是完整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主權爲兩岸人民所共有。
架構二:以“兩岸統合”作爲兩岸合作的架構。
兩岸未來的合作模式可以兩岸統合的架構來進行。未來兩岸可以參照歐盟經驗,建立諸如農業共同體、兩岸共同市場、文化共同體等超兩岸與跨兩岸的共同機制,以共同維護兩岸的和平、建立彼此的認同,并爲未來的終局解決創造有利基礎。
架構三:以“和平不武”作爲兩岸互動的原則。
兩岸人民原是血濃于水的同胞,本不應兵戎相向,任何人在兩岸挑起戰端,都必将成爲民族的罪人。
架構四:以“基礎協定”作爲兩岸關系的基礎。
爲使兩岸關系未來的發展能夠有所依據,兩岸宜在“完整中國、尊重現狀、兩岸統合、和平不武”的基礎上,展開兩岸協商,簽署兩岸基礎協定,落實構想,使得兩岸的統合進程得以順利推動。
台海和平路線圖之五——吳伯雄提“一國兩區”概念
一國兩區,即一個國家,兩個區域,于2012年,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産黨會談中,國民黨對兩岸關系提出此論述,認爲海峽兩岸同贖一個國家,之間并不是國與國的關系,而是一種特殊的地區對地區的關系。
台灣七位院士發表了“兩岸和平論述──和平中國運動的起點”宣言。這對我們爲和平解決台海兩岸的問題,帶來了啓發。下面的設想是通過台海兩岸對等談判,以達成中國統一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
1、兩岸中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國号稱謂,共同建立統一的第三共和國-中華共和國,英文名稱爲“Republic of China“.
2、統一後的中國實行“一國兩區”制,即統一國家内并存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
3、中華共和國中央政府統一管理國家的外交、國防及國家安全事務。
4、兩地區實行高度區域自治,各自管理本地區行政事務。兩地區可保持各自地區内現行的政治制度,社會組織、經濟體系和生活方式。
5、第三共和國憲法由全民公決産生。
6、除原憲法及原法律系統内涉及國家主權的條款外,兩地區保持各自地區的現行法律體系。兩岸取消各自原憲法,建立中華共和國憲法下的台灣地區基本法和大陸地區基本法。
7、第三共和國暫設總統委員會。中華共和國總統委員會主席爲國家元首。第一屆總統委員會可設帥主席,由談判時的兩岸最高領導人擔任。根據需要,帥主席可連任兩屆,然後過渡到單主席制。
8、總統委員會成員及主席由全民選舉産生。兩地區各根據本地區的制度産生本地區的候選人,交付中華共和國全體公民投票。
9、第三共和國實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中華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
10、中華共和國設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
11、中華共和國台灣地區和中華共和國大陸地區最高行政機關爲各自的政務院,中華共和國台灣地區政務院總理及中華共和國大陸地區政務院總理爲各自地區的最高行政長官。
12、中華共和國台灣地區和中華共和國大陸地區最高行政長官根據本地區的政治制度産生,并報備中央政府。
13、中華共和國首都爲北京。
14、中華共和國國歌爲《義勇軍進行曲》。
15、中華共和國國旗爲五星紅旗。
16、中華共和國國徽爲五星梅花圖案。
台海和平路線圖之六—智統台灣構想
智統台灣,複興中華!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主席孫海峰先生提出以下構想:
首先,按照中國大陸政府“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國策在台灣地區全境設立中國台灣特别行政區(以下簡稱特區)。特區可保持原有制度不變但根據一國兩制和一個中國框架原則必須去“中華民國”國号,中國人民解放軍進駐特區,特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轄。
願意接受一國兩制進行統一的現台灣居民全部改換爲特區居民身份。特區将不允許任何政黨和社團、個人主張台灣地區獨立,否則依法嚴懲。未來的釣魚島将交由特區政府管轄。特區行政長官經中國全國人大批準後可岀任中國國家第二副主席。中國大陸現有對台優惠政策将更加優惠。
同時,由中國大陸政府和台灣地區政府聯合全球華人力量捐款在巴布亞新幾内亞(面積四十多萬平方公裏,人口僅七百多萬人)和所羅門群島(面積二萬多平方公裏,人口僅五十二萬多人)等目标國家尋找并協商購買大約八百平方公裏的國土建立一個全新且獨立的國家,暫命名爲新台灣共和國(英文名:REPUBLIC OF NEW TAIWAN, 系暫定國号,正式國号的中英文均不得單獨使用台灣和福爾摩沙以及中華民國字眼),可以自願選擇其國體、政體。旨在優先吸納同意放棄台獨主張和“中華民國國籍”的現台灣居民成爲該國的公民。中國可以将未來的新台灣共和國列入“一帶一路”戰略的重點支持建設的一國(簡稱“一帶一路一國”),幫助其建立新首都及現代化基礎設施和商業辦公居住區。
現台灣地區内不願意統一或者不願意認同特區的台灣居民全部改換新台灣共和國公民身份,經簽證許可其在特區居住經商但不享有特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合法财産仍歸其所有并受特區基本法保護。中國政府承諾不對未來的新台灣共和國使用武力并承認且号召國際社會共同承認其國家地位。中國政府将與未來的新台灣共和國政府簽訂永久和平友好條約。
以上方案的特點在于不違反中國大陸《反分裂國家法》并給現有台獨勢力一個自行選擇社會制度和獨立建國的出路以避免中國人打中國人的悲劇重演。
方案如得實現,可以體現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的博大胸懷以及爲共謀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和兩岸和平發展的最大誠意,可以體現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對世界和平發展承擔的國際責任。既展示了世界華人的共同力量!也标志着中華民族更加團結和強盛!